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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音樂作品,錄像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版權登記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根據自愿原則,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
1、軟件著作權;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5、美術、建筑作品;
6、攝影作品;
7、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8、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10、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各類作品(計算機軟件除外)授權事項登記;錄音、錄像制品登記;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地區**的,中心進行的登記等;
11、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記;
12、受地區**的委托,音像出版單位出版音像制品,包括以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報中心認證登記;
13、質押合同;
14、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15、各項登記有關服務;
17、提供與各項登記有關的咨詢服務;代為起草與各項登記有關的文書,聯系與登記有關的事務等。
著作權與版權概念是否一致?
答:著作權即版權,二者是同一含義?!鞍鏅唷睘榕f時的稱呼,原意為Copyright(版和權),在舊時社會主要指印刷出版之,但現今隨著著作的種類增多,“版權”二字已漸漸不能涵蓋所有著作物相關之內容,因此改稱“著作權”較為妥當。
什么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答:根據《共和國著作權法》*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是否需要登記?
著作權登記自愿原則
一、著作權的概念
版權也稱著作權,是法律賦予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者的一系列專有,其范圍包括人身權、財產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鄰接權等。版權是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種的總稱。版權屬于民事,與專利權、商標權共同構成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的保護期:作者的署名權、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的*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發表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受保護。
二、著作權法保護哪些作品?
根據《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在我國,版權是自動產生的,作品一經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賦予的。但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當產生糾紛時,人常常遇到舉證困難,因此各國均鼓勵作者對作品,尤其是計算機軟件作品,進行版權登記,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濟和司法訴訟時作為的初步。同時,作者在進行版權貿易,進行版權轉讓、許可使用等活動時,也需要這樣的文件來方便與另一方簽訂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
三、申請所需資料
1、作品登記申請表(由我單位提供)
(1)作品名稱、作品類別(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發表、日期和地點
(3)作品完成形式(單、合作、委托、職務、其他)
(4)作者情況、其他著作權人情況
2、申請者明(個人:復印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創作人員復印件)(由申請者提供)
3、保(由我單位提供)
4、提供作品樣本(由申請者提供)
文字作品提供創作稿;
美術、攝影作品提供照片2張(10*12CM)
工程產品設計圖紙提供三視圖、效果圖或實物照片)
影視作品提供vcd等
5、作品創意說明(由申請者提供初稿、我單位具體撰寫)
文字作品(10萬字以內)、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工程產品設計圖、影視作品等
6、辦理期限:30個工作日(遇有問題需要補充材料的日期順延)
7.視情況選擇提交:
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書
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
專有權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哪些?
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即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于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1)音樂作品
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
(2)戲劇、曲藝作品
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
(4)雜技藝術作品
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4、美術、建筑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5、攝影作品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6、電影、電視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于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哪些作品不能申請登記版權?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過保護期限的作品。
版權登記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發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發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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