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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持續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商標局在2018年編撰《**商標注冊申請15問》之后,針對近期來函來電反映的**商標以外的其他集體證明商標的主要問題和答復,編撰了《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申請15問》,供申請人參考。
問題一、我們是一家從事農產品推廣的集團公司,可不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
答:不可以。
根據《商標法》*三條二款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主體應當為團體、協會等集體性組織。如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佛山市湖南省岳陽市商會;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西瓜產銷聯合會等。
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例如:某市農業服務中心;某縣XX糧貿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不是集體組織,也不符合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要求。
另外,根據《農民*合作社法》,農民*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運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屬于《商標法》*三條*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除外)注冊申請主體。
問題二、我們協會準備申請注冊一個集體商標,在商標局官方網站上下載了使用管理規則范本,其中*五條要求寫明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這個應該怎么表述比較規范?
答: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十條*(二)項的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該集體商標所*商品的品質。集體商標所*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可以是現行有效的地區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描述。值得注意的是:
申請人如果采用地區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核實該標準是否已廢止(或被代替)。例如:申請人若申請注冊某集體商標*商品為“大米”,可以采用現行有效的GB/T 1354-2018【大米】的地區標準,不能采用已經廢止的GB/T 1354-2009【大米】的地區標準。
申請人提供的標準應當明確說明該集體商標所*商品的品質要求,不能提供與該集體商標所*商品的品質無關的標準。例如:申請人若申請注冊某集體商標*商品為“玉米”,可以采用GB 1353-2018【玉米】的標準,而不能采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稈顆?!康臉藴?。